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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或其指派之檢查人員如有怠忽檢查任務或作不實之檢查報告者,民用航空局得廢止其委託證書、檢查證或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