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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其他程序:
一、外籍航空器在國境內連續經停兩個以上之民用機場時,如已辦妥各項
入境程序,正常情形之下,在其出境程序之前,可准該航空器在國境
內其他民航飛機場作無營利收益之降落,免辦本章所述之出入境文件
或手續。
二、航空器之入出境文件,應以英文打字填寫,但如以墨水或不褪色鉛筆
手寫之正楷亦可接受。
三、航空器入出境文件不須具有簽證,亦無其他規費。
四、航空器之殺蟲為一項公共衛生措施,須依照世界衛生組織所建議殺蟲
劑強度、處方及散佈方法按規定注入於航空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