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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遊艇駕駛、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及助手之體格檢查合格基準如下:
一、視力:視力:在距離五公尺,以萬國視力表測驗,裸眼或矯正視力兩眼均達零點五以上。
二、辨色力:能辨別紅、綠、藍三原色。
三、聽力:經矯正後其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下。
四、其他:無患有疾病或身心障礙足以影響駕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