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引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條引水船,應具備左列標誌:
一、引水船船首,應用白漆標明船名及號碼,船尾應用白漆標明船名及所屬港口。
二、引水船執行業務時,應於桅頂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引水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