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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條第二款之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及地理範圍。
二、實驗項目及方法。
三、設置使用期間、用戶人數、設備保證金收取方式及其理由。
四、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
五、網路穩定度、安全性、維運能力、網路通信方式、系統架構圖;與其他網路互連時,應附其互連架構圖並說明其理由。
六、網路系統建設計畫、時程及預估經費。非屬自建者,檢附網路提供者之網路使用授權證明文件。
七、研究、發展、測試或蒐集相關數據之具體計畫。
八、與國內產官學界合作之具體計畫。
九、使用之無線電頻率、頻寬、功率。
十、資通安全措施計畫,若為資通安全管理法所規範者,應載明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及檢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十一、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
十二、干擾發生時之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