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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之申請書,電信事業應保存二年,逾期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