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電信業、傳播業終止業務時,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於終止事由發
生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會申請為終止登記。
電信業、傳播業為前項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
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陳報本會核准,以銷燬或移轉方式處理之。
本會受理第一項申請,如其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備時,應限
期通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