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電信線路應避免與電化鐵路近距離平行設置致生感應干擾;但必須平行或
接近時,架空線路有金屬遮蔽者距離路軌中心水平間隔應在五公尺以上,
無金屬遮蔽者應在三○公尺以上,地下管線應有水平間隔三‧五公尺以上
。但電信線路無感應干擾之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