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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經合作社主管機關核准籌備後,應積極召募社員組織籌備會,辦理下列籌備工作:
一、擬訂章程草案。
二、擬訂業務計畫書草案及籌備計畫執行進度。
三、擬制各種章則草案。
四、舉辦合作教育二次以上。
五、召募社員達一百五十人以上。
六、收足社員應納之股金。
七、應有合法之營業場所及設備。
前項社員人數得由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會商公路主管機關視當地經營環境及因地制宜需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