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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基於國道公路系統通行費收取一致性及循環運用之原則,在各項自償性國
導公路建設計畫之原財務計畫評估年限屆滿前,發生左列情形之一者,其
於評估年期屆滿後,公路主管機關應就該自償性國道公路繼續收取通行費
及其他非屬通行費收入:
一、新增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
二、已完成之自償性國道公路,需以自償性財務計畫繼續拓建或重建。
前項繼續收取之通行費及其他非屬通行費之收入,其扣除支出後所得之淨
收入,應作為新增、拓建或重建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財源之一部。
第一項繼續收取通行費之收費標準及延長收費期限,以新增、拓建、重建
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之收費標準,及其財務計畫營運評估年期屆滿之
日為限。
每一項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之原財務計畫評估年期屆滿時,應就其資
產、負債、營運收入與支出等項目予以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