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包車費照左列規定計算:
一、計時包車每小時以行駛二十公里為準,未滿二十公里以二十公里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但第一小時得依第四條規定加收起碼里程內之空駛費。其計費公式如左:
(一)大貨車計時包車計費公式:
第一小時: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元×噸×(2○+12×○.7)= 元
第二小時:運價 噸位 里程元×噸×2○= 元
(二)小貨車計時包車計費公式:
第一小時: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加成元×2×(2○+12×○.7)×1.4=元
第二小時:運價 噸位 里程 加成元×2×2○×1.4= 元
二、計日包車每日以使用八小時行駛一六○公里為準,但第一小時得依第四條規定加收起碼里程空駛費,其超過部份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約定之,其計算公式如左:
(一)大貨車計日包車計費公式:
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元×噸×(16○+12×○.7)= 元
(二)小貨車計日包車計費公式:
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 加成元×2×(16○+12×○.7)×1.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