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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為準。除黑色、白色、螢光黃綠色及螢光黃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
一、紅色:色樣第二十五號。
二、藍色:色樣第四十七號。
三、黃色:色樣第十八號。
四、綠色:色樣第六號。
五、橙色:色樣第六十四號。
六、棕色:色樣第五十一號。
七、磚紅色:色樣第二十六號。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4345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