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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辦事細則(100.03.02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處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處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
五、本處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
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八、本處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九、不屬其他各科、室、段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