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之辦理。
二、優良駕駛人選拔之審查。
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之督導管理。
四、交通違規案件之法規研擬。
五、沒入車輛及沒入物之移送、銷毀。
六、交通安全路邊臨檢之督導。
七、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稽查。
八、汽車裝載整體物品、危險物品或動力機械臨時通行證之核發。
九、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之規劃。
十、其他有關交通安全事項。
未設交通安全科之監理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駕駛人管理科掌理;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由企劃及裁罰科掌理;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事項由運輸管理科掌理;第九款事項由秘書室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