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管理處視風景區環境及業務需要,得分設管理站。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或專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管理站之設置標準,由交通部觀光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