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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財團法人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會計事務簡單或原始憑證已符合前條記帳憑證要件者,得以原始憑證替代記帳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