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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營者應於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或於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經行政院核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擬訂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前項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綜合概述。
二、核子事故分類、判定程序及方法。
三、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四、平時整備措施。
五、緊急應變措施。
六、復原措施。
七、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