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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將申請案公告展示期滿後,應於六十日內將個人、機關或團體所提書面意見彙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