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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由本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派)足額之下屆董事:
一、向本會報備之傳銷事業代表三人。
二、傳銷商代表三人。
三、專家學者五人。
四、本會代表二人。
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一次,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會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本會代表以外之董事選出一人為董事長,經本會核可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