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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閱卷應於本會指定之閱覽處所為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本會除得當場中止其閱卷外,並得禁止其申請續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