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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將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前條規定彙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已歸屬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再歸屬至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或調度業務部門。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合理歸屬至各業務部門。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應選用合理之分攤方式歸屬各業務部門。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