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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事業得就下列事項向用戶收取費用:
一、用戶申請停氣之作業。
二、用戶申請復氣之作業。
三、事業為用戶裝置微電腦瓦斯表之通訊設備。
四、事業為用戶裝置緊急遮斷設備、自動遮斷設備或其他加裝於輸氣管線上之設備。
事業為前項之收費,應依據各計費項目所耗用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管線設備以外之設備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合理分攤之一般共同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