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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經營加氣站業務者,經核發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後,逾六個月仍未開
始營業者,撤銷其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但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
,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
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