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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機構擁有資金超過業務需要時,得基於安全可靠、便於變現及收益穩定
三原則之考慮,投資有價證券。
各機構購入股票以外有價證券,應經該機構規定之授權人核准後辦理;自
公開交易市場短期購入上市公司股票者,應經董事會核准後辦理,其出售
則應於辦理完畢一個月內報董事會核備;如有屬於長期轉投資性質而購入
或出售他公司股票者,應編入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辦理之。但情形
特殊確須於當年度購入或出售者,得依預算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專案報由
本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先行辦理,並於以後年度補列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