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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再生水經營業得委託專業顧問機構執行再生水開發案之施工查核、檢驗及認證之品管工作。
前項專業顧問機構,以領有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限。
第一項委託應於再生水開發案施工前,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擬委託之專業顧問機構執行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施工後,如有變更亦應報請備查。
前項執行計畫應載明工程查核、檢驗及認證之類別、項目、方式、時程、報告格式及其他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