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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為確保集水區森林保護、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育、土地使用管制與環境及
水質保護事項之辦理,適用地區內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相關法規
規定之權責事項及前條所定各期實施計畫內容,擬定管理計畫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