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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評鑑單位應對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每曆年至少進行一次追查稽核;初次驗證後的首次追查稽核日期,自作成驗證決定日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必要時,標準局得依風險程度辦理不預告性稽核。
經稽核發現不符合驗證基準而可改正者,評鑑單位應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改正措施;必要時,得於改正期限後赴現場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