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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集管團體依第六條規定採取之設備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方式,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二、所屬人員應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媒介物。
三、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施以適當之進出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