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用戶對外線及內線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標準廠房內線於建築時裝設之。
二、自建廠房內線,由用戶委託合格之水電技裝商裝設。
三、外線(包括水錶在內)應由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裝設或更換,其費用由用戶負擔。
四、外線如有損壞應即通知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查驗施工修理。所需工料費用由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負擔,如係用戶損壞由用戶負擔,用戶不得拒絕,並不得擅自修理或改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