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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改裝廠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應至少僱用經依法檢定合格之汽車檢驗員一人。
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廠應至少僱用經依法檢定合格之汽車檢驗員及汽車修
護技工 (或乙級以上技術士) 各一人。
兼營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及改裝廠應至少僱用經依法檢定合格之汽車檢
驗員及汽車修護技工 (或乙級以上技術士) 各一人。
前三項之汽車檢驗員及汽車修護技工 (或乙級以上技術士) 應取得政府相
關單位舉辦之液化石油氣汽車課程講習合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