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為維護社會公平原則,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申請開發設置工商綜合區時,
開發人應規劃申請開發總面積百分之三十土地作為生態綠地,並依當地環
境保護或生態保育之需要,予以植栽綠化或維持原有生態環境。
開發人得選擇將前項生態綠地捐贈予國有或以代金代之。
開發人對於第一項之生態綠地選擇以捐贈方式為之者,應於申請建造執照
前,辦理完成地籍分割、移轉登記為國有。選擇以代金代之者,應於申請
建造執照前繳交國庫;其代金,以取得開發許可當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計
算之。
前項捐贈之生態綠地,以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