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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汽車修理廠設立核准程序如左:
一、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 (市) 政府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及有關法令
規定,並依照警察機關之許可文件,核准工廠設立。
二、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 (市) 政府與公路監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工
廠設立登記規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會勘審查通過後,核發工廠登記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