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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保安應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輻射災害防救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相關法規制(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與保安計畫之審查、管制及視察。
三、輻射災害防救、全民防衛動員與反恐應變之規劃及協調。
四、輻射災害監控、通報與應變之規劃及協調。
五、核子事故整備、應變與復原之監督及協調。
六、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之運用及管理。
七、核子保安、輻射災害防救之相關研究及管制技術發展。
八、本會資訊、資通安全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九、其他有關保安應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