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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經檢察官准許者,於具領時應填具受領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
二、領取之物品名稱、數量、重量或實際領得之金錢數額。
前項情形,委由他人代領者,並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領取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