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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候補檢察官應自候補滿四年後至五年內送服務成績審查,由最近二年內獨
任辦案之辦案書類中自行選取十件,併同檢察長就其同期間以電腦隨機抽
樣方式抽取十件,交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依案號於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
統列印書類全文,並將候補檢察官及書記官之姓名彌封後,報送法務部審
查,法務部於必要時並得調取相關卷宗。
候補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前項之辦案書類得以經辦公文或研究報
告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