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律師有本法第五條所列情事之一。
二、申請文件有虛偽或記載不實。
三、檢附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前項申請,如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法務部得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