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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
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部
備查。
完成登記之法人應於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扣繳單位設立登記,並將扣繳單位編號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