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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最低標決標外,應採最有利標決標:
一、限制性未經公開方式辦理招標者。
二、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者。
三、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者。
四、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五、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
六、未達公告金額公開取得廠商報價單並以最低標決標者。
七、其他經機關認定採購性質不宜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