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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查調查計畫及報告等書件,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調查計畫主持人或專業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派員或委由專業機關(構)到場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