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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得積極就下列事項,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塑造國際品牌形象:
一、知名國際展演、競賽、博覽會、文化藝術節慶等活動之參加。
二、相關國際市場之拓展。
三、人才、技術之國際交流;國際共同開發、研究及製作之參與。
四、自有品牌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之推動。
五、其他與自有品牌建立、推廣所需之設計、包裝、行銷管道、顧問諮詢等有關之事項。
前項所定事項,得以獎勵或補助方式為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