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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勞務採購應依契約內容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供驗收之用。
前項分段查驗內容,應於契約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