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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使用公共空間及各項設施至交還維護管理機關期間,申請人應負責人員安全、空間及設施維護、公共秩序及環境衛生,並應服從維護管理機關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