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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七日,僱主如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應
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乙式五份。
二、聘僱合約乙式二份。
三、原聘僱核准函影本一份。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納稅證明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