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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條例第七十一條所稱行蹤不明,指領受人經內政部警政署登錄失蹤;所稱無法聯繫,指發放機關依當事人、親友及警察、戶政單位提供之聯繫資料,仍無法傳達訊息予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