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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服務滿一學年,指自每年八月起任教至翌年七月止。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指經評定結果成績優良者,給予晉本薪(年功薪)一級。
前項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由各校自行訂定。
公、私立學校教師於學年中轉任其他公立學校,到職日、離職日未中斷者,至學年終了服務滿一學年得併計年資並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辦理薪級之晉級。
公立大專教師於學年中因升等改支較高本薪(年功薪)者,於學年終了,不得再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