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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職(課)務,由現職人員代理、兼辦,並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教師:依規定聘任代課、代理或兼任教師。
二、未兼任或擔任主管職務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或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依約聘僱相關法令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
三、運動教練:聘任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並取得教練證之人員代理;代理三個月以上者,應經教練評審委員會遴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