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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董事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經本部許可後行之。第九款依法令所定有關董事會之職權屬重要決議事項者,亦同。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