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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途學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小組,訂定課程計畫,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課程發展小組,其成員應包括專業輔導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等人員,開會時並得邀請家長代表列席。
第一項課程計畫,應包括課程、領域、科目及教學時數,並彈性運用教材、教法、教學時數及評量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