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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校導師指導學生每週至少應有兩小時為固定時間,由訓導處商同教務處
,妥為安排適當時間,列入課程表公告實施。
各校導師除個別指導學生外,應分別利用課餘或例假時間集合本組 (班)
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遠足會、交誼會、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
指導,是項團體生活之指導,每學期應至少舉行二次,院系 (科) 主任導
師對本院系 (科) 組 (班) 之團體生活指導,應輪流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