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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自由飛行運動者得向飛行運動業租(借)飛行場域,自行從事飛行運動。
前項自由飛行運動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應投保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
一、專業人員。
二、領有國內、外飛行運動相關體育團體或組織發給中級等級以上飛行運動相關證書(照)者。
三、由具有國、內外飛行運動相關體育團體或組織發給教練證書(照)之教練,現場指導之飛行運動學員。
前項第三款飛行運動學員,應取得國內、外飛行運動相關體育團體或組織發給之學習證明文件。